(2023年7月11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议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纪委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部门内设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和机关党建的重要工作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组织关系隶属于本部门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机关纪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让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助力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当好践行“两个维护”第一方阵的“纪律部队”;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五)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对机关纪委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五条 机关纪委应当严格执行部门党组(党委,包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领导本部门机关纪检工作的规定,每年至少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1次机关纪检工作情况,对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重要问题、查办重大案件等情况按照程序及时请示报告。机关纪委书记列席部门党组(党委)涉及机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工作等议题的会议。 第六条 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纪委的日常领导。指导督促机关纪委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支持机关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集中精力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机关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提出的党纪处分意见、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等。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机关纪委的政治领导。规划、部署、组织、推动机关纪委工作;对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审核把关;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督办或者提级查办疑难复杂问题线索、重大典型案件,推进线索商研、协助核查、联合办案,开展执纪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定期通报监督执纪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机关纪委接受监督本部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开展日常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时及时提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支持、协调。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对机关纪委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八条 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设立纪委的,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该纪委的领导,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指导督促和支持该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统筹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按照规定履行上级纪委职责;设立纪检委员的,机关纪委应当指导督促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章 产生与运行第九条 机关纪委由本部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机关党委任期相同。 机关纪委的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按照有关规定经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 第十条 机关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传达学习部门党组(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工作部署,传达学习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机关纪检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纪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机关纪委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机关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以及工作机构相关人员等参加。 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落实机关纪委全体会议部署的有关事项;研究讨论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机关纪委办公会议不得代替全体会议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机关纪委全面工作,带头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抓好机关纪委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加强对机关纪委工作机构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关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抓好分管工作落实。机关纪委委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纪委全体会议以及机关纪委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基层党组织、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机关纪委书记反映或者向全体会议报告;按照规定参与机关纪委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因工作调动、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机关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机关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机关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机关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机关纪委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机关纪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应当坚持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纪检干部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做实全员培训,建立健全专职纪检干部履职培训制度,加强兼职纪检干部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干部队伍。 第十五条 机关纪委应当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的领导、监督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内控制度机制,认真执行办案安全有关规定。从严管理纪检干部,坚决查处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 第四章 职责任务第十六条 机关纪委围绕实现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协助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推动协助。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坚持把对机关党委及其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切实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及早处置问题、严格防范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提醒批评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八条 机关纪委应当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以下情况: (一)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 (四)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机关纪委应当深化日常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谈心谈话,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开展检查、调研,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通过座谈、访谈等了解党员和群众的反映;参加或者列席基层党组织有关会议、活动;听取监督对象有关工作汇报、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适时向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开展内部巡视工作的建议,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落实中央巡视以及内部巡视整改等。 第二十条 机关纪委应当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本部门中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部门本领域存在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四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纪委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规依纪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一)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按照权限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涉嫌违纪、失职失责问题,按照权限进行处置; (三)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机关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纪检监察工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提供、通报情况,共享监督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机关纪委对机关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立案审查,进行纪律处理、处分。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单位和岗位,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作为重中之重,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重点查处利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资金分配、检查督办等职权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机关纪委发现机关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规定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机关纪委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制度; (二)协助对本部门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部门党组(党委)安排的或者机关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纪委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把握作风建设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本部门领域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协助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全周期管理”,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与运行;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七条 机关纪委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当针对本部门机关以及直属单位权力运行特点,推动基层党组织完善对权力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约监督,保障权力公正廉洁、依规依法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机关纪委应当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经常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对新入职党员干部及时开展纪律和廉政教育,对新任职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十九条 机关纪委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受理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控告,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对经机关纪委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对不服机关纪委作出或者批准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机关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机关纪委应当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指导督促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注意查找分析基层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推动加强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机制、整改纠正问题。 第五章 纪律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 机关纪委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台账,对接收的信访举报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分类办理。对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的办理意见,应当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机关纪委对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应当进行甄别、筛选,精准识别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处置情况。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以及安全预案,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后,依据相关党内法规进行处置。机关纪委对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应当按照程序报机关党委书记批准。 机关纪委办公室会议应当定期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机关纪委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者报批手续后,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基层党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在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进行侧面了解工作。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暂扣、封存措施应当在立案后采取,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中需要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以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机关纪委对基层党组织、经部门党组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立案审查,应当按照程序报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其他党员立案审查,应当按照程序报机关党委书记批准。立案审查应当制定审查方案,由机关纪委办公室会议研究批准。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查报告,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审理工作结束应当形成审理报告,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后,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纪律处理、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机关纪委给予基层党组织、党员党纪处分,依据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中,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给予其党纪处分应当按照程序报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议批准;未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机关纪委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可以由机关纪委报机关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应当按照程序报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议批准。 具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机关纪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 机关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报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基层党组织以及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守的最低权限。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十八条 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和有关部级单位的机关纪委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或者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纪检监察工委承担。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