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地震局2009年4月22日下发了《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依法明确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