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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依据是什么?


来源:应服中心  作者:应服中心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阅读次数:打印】【关闭

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是实现和细化建筑抗震设防目标的规定。我国建筑抗震设防的总体目标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然而,不同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同、在国民经济和地震应急中的作用也不同,应该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将建筑工程分为四类: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应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用抗震措施,应依据地震安评结果采用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并提高一度采用抗震措施;基本设防类(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抗震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适度设防类(丁类)一般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可适当降低采用抗震措施。这就是我国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显然,抗震设防标准是依据设防烈度和结构重要性分类确定的,是考虑不同建筑的规模与功能、重要性、震害后果等因素、权衡经济性与安全性的综合风险决策;旨在合理使用建筑资金,减轻地震灾害。抗震设防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设防标准有逐步提高的趋势。

由于各国建筑抗震设计的习惯和方法有差别,国外并不使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这一术语,没有直接可比的类似规定。仅就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而言,我国采用的基本烈度6~9度(相当于地震加速度峰值0.05~0.40g)与世界各国是处于同一范围的;日本建筑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大体相当于我国基本烈度8度,总体上高于我国的平均设计地震动。然而,抗震建筑的抗震能力并不仅仅取决于设计地震动,若虑及场地效应、结构地震作用计算的规定等,在同等地震动输入下,我国的抗震设计要求与美、日相比较低。另外,各行业工程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是不同的,我国一般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远远低于核电厂核安全相关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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