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云南省地震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云震法发〔2025〕31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目的。 一是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二是落实落细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措施,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地震安评市场环境并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16条及3个附件。具体包括: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相关依据;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安评单位和域外安评单位的定义;第三条,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了省、州市、县地震部门的职能职责;第四条,对信用评价分类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五条,从申报、评价、公示、公告四个环节对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其中,针对申报环节,以附件形式增加了安评单位申报初次信用评价的11个方面的材料(模板),便于安评单位直接参考申报;第六条,从申报、评价、公示、公告四个环节对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第七条,对办理动态信用评价的适用情形、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第八条,对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的方式、时限等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对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存在异议的情况,从申诉途径、处理途径和时限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九条,对信用评价结果公告的方式等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将信用结果依法对接纳入云南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评价结果的监督作用发挥同时报备中国地震局;第十条,对安评单位信用等级的档次作出明确规定;对通过采取评分制方式给出具体档次的评价分数作出详细 规定;第十一条,对安评单位信用监管实施的分级监管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条,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安评单位的信用奖惩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安评单位,增加了对接纳入云南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对安评单位申请办理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我局依申请开展事实核查、完成信用修复等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细则的解释说明责任部门;第十五条,兜底条款);第十六条,明确生效日期,同时将予以废止《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行为管理办法(暂行)》予以明确。 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