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云南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宪法宣誓人员范围:晋升处级、事业单位六级职员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宣誓仪式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由局人事教育部门结合人事变动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宣誓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需佩戴国徽,穿正装。 第五条 宣誓时设监誓人一名,领誓人一名,监誓人由宣誓 仪式的组织者在非宣誓人中确定,领誓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六条 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程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握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过期自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