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据《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震财发〔2016〕25号)和《中国地震局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中震财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五条 国资委下设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云南省地震局资产账卡管理、清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云南省地震局占用、使用的处置资产进行统计初审,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土地及车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云南省地震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经云南省地震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国资委审核,报云南省地震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九条 处置流程 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产处置申请 各单位对房屋、土地、车辆及资产或其它需要处置的资产提出申请,以文件形式提交处置报告(包括《云南省地震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鉴定报告),并将需要处置资产交回指定仓库。 (二)审批 国资办每季度末对各单位提交的处置资产进行统计,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报国资委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三)处置 国资办收到上级管理部门批复后,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收入上缴中国地震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调账 国资办完成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后,国资、财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五)备案 国资办在资产处置完成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地震局及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8年 7 月 17日至 2023 年 7月 16日),过期自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