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老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局办公室  时间:2018年07月03日  阅读次数: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地震局老专家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老咨委”) 工作,更好地发挥老咨委建言献策作用,促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咨委是局党组直接管理的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一届。

第三条 老咨委委员由局聘任,实行一届一聘。每届受聘委员由局颁发聘书,履行委员义务。

第四条  老咨委委员按自愿的原则,由70周岁以下,退休且身体健康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局级干部组成。届中有符合条件的新退休人员,由局颁发聘书新增为老咨委委员。

第五条  老咨委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确定每次研讨活动的主题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老咨委秘书处设在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老咨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  老咨委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局党组委托,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及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局党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老咨委每年至少开展活动一次,每次活动应提前拟定主题,广泛开展调研并做好会前准备。根据需要,活动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老咨委通过的咨询建议,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上报局党组。

第十条  委员有执行老咨委决议和完成老咨委交给各项任务的义务,在老咨委内有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资料与查阅文件的权利。委员应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对涉及保密的事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由局属各单位、部门提出的咨询事项,须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老咨委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老咨委工作,对咨询工作中所需资料要及时、准确提供。

第十三条  老咨委工作经费在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老咨委在开展咨询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过期自行作废。《云南省地震局老专家老咨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云震退发〔201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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