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局办公室  时间:2018年05月14日  阅读次数: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降低车辆运维成本,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的服务于地震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中国地震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中震财发〔2016〕59号),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实际,现制定《云南省地震局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业务用车是指局属各单位用于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公车。

第四条  车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分级负责、节能环保、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局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局本级公务用车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局大震应急车辆调度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局公务用车的配置、费用核拨、购买和处置等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全局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调度和管理好本单位的工作用车。

第三章   编制与购置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编制数为车改后批复的车辆数。局属各单位按现有车辆数为配置数。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配置车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编制数的,应填写车辆编制调整申请表(附表1),报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各单位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如有车辆新增或更新计划的,应填报车辆购置申请表(附表2),将车辆购置需求报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购置条件的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第九条  车辆配置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配备应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采购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超配各种类型的国产或进口汽车。

各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排气量在 1.8 升(含)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置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从严配备越野车(含 SUV 车型),各单位确因业务需配的,原则应配置排气量在 2.5 升(含)以下、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车辆。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车辆购置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国家定期发布的选用车型目录,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新能源汽车购置应逐步达到国家规定占比要求。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最低年限为10年,不得提前更新;达到最低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车改后批准保留的且超出现行规定配置的小轿车、越野车的,待其报废处置后不得再更新相同配置或同类型的车辆,更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购置按照规定要求,按需配备。

第十四条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交通部门检测须报废的车辆,由车辆所在单位向局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国地震局审批后,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  车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购置、使用、处置等规定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单车成本核算。按照年度预算和年终核算严格控制车辆运行成本(包括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装饰费、保险费、修理费、改装费、车船税、燃油费、通行证、审车费等)。

第十七条  车辆严格执行“三定点”制度。即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市区内实行定点保洁。定点单位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企业发生业务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申请机关公务用车须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OA)上填报用车申请。经办人填写用车信息,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办公室负责人。无审批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审批程序,加强本单位公车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公车使用应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3)。填写内容包括行车日期、用车单位、事由、行驶路线,行驶路线中所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行驶里程、油料费等。产生的票据、行驶里程与车辆行驶记录,经核对一致后方可核销。

无车辆行驶记录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严禁在车辆标准配置基础上升级配置或加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支出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它费用。

车辆确需维修、保养、改装增配、装饰的,应由申请人填写车辆报修单(附件4)。机关车辆提交车班审核填写意见,报请局办公室审批。事业单位车辆提交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填写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严禁分散管理和使用。除应急抢险等特殊工作需要外,节假日期间车辆应封存,禁止使用,封存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车辆用途,不得公车私用。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车辆使用管理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二)做好车辆使用日志和文字记录,如实登记用车时间、事由、人员、线路、里程、费用等信息,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管理。

(三)严格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管理和超罚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四)车辆驾驶原则上定车定人。兼职驾驶员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认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局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公车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定期审计车辆配备、使用、处置和车辆运行维护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工作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擅自进行车辆豪华装修的;

(二)以工作用车为由,公车私用的;

(三)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局属各单位五级、六级职员驾驶公车的;

(四)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公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损害云南省地震局利益的公车使用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罚款、违章记分和其他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交通肇事,车辆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是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当事人负全责的,承担财产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需承担差额部分30%的经济赔偿;负主要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需承担差额部分10%的经济赔偿;同等责任承担财产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需承担差额部分3%的经济赔偿。根据管理职责,当事人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逐级上报肇事情况,隐情不报造成后果的,当事人承担财产损失总价10%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2018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过期自行作废。《云南省地震局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云震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