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局办公室  时间:2017年05月31日  阅读次数: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云南省地震局以及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申报的本单位(部门)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见附件1),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局人事教育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汇总各单位(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制定全局年度培训计划,发展与财务部门依据上级预算部门批准的培训费额度审核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本年度培训实际情况(见附件2)统计与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一并报送至人事教育部门。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见附件3)。对未列入本局培训计划的培训班一律不准核销相关费用。

第六条  局年度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处按要求每年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学时计算。原则上,每半天按2学时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时。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局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列入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由局人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应当通过中国干部网络学院、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及经局人事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网络培训,进行干部职工的全员培训。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培训单位(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发展与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部门)承担,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年度培训计划经审批后,将在每年年初行文公告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见附件4)(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与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一起报送至人事教育部门、发展与财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及时报送局年度培训执行情况至中国地震局备案。没有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部门),需说明原因,提供书面材料,并承担预算执行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局人事教育部门、发展与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局人事教育部门、发展与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节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地震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或参加的援外培训和国际交流,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发展与财务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地震局培训管理办法》(云震人发〔2014〕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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