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云南省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国地震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原则,实行群众测评与领导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地震局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云南省地震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或协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教育处、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综合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机关各处室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法治工作、综合治理、保密、党建目标、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预算执行等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赋分,按照百分制确定各单位各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第六条 评价考核。通过领导评价和各级考核会议民主测评的方式,主要考核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和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处级地震台站负责人、机关处级非领导、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以上人员年度考核成绩,采取综合考核和评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由局长评价5%、分管局领导评价5%、其他局领导评价10%,综合考核40%,机关范围内民主测评10%和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组成。 机关处室副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成绩,由局领导10%、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5%,机关范围内民主测评2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综合考核35%组成。 (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由局长评价5%、其他局领导评价15%,本单位民主测评1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综合考核40%组成。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工程师年度考核成绩,由局领导10%、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5%,本单位民主测评2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综合考核35%组成。 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由局长评价20%、其他局领导评价3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50%。 处级地震台站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由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10%、其他班子成员和总工10%,本单位民主测评3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台站综合考核20%。 (三)机关处级非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成绩,由本部门负责人10%,机关范围内民主测评3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综合考核30%组成。 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以上人员年度考核成绩,由本单位负责人10%,本单位民主测评30%、考核大会民主测评30%,综合考核30%组成。 第八条 其他人员年度考核。 机关科级以下人员,以及由机关处室指导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考核细则,各部门分级组织考核。 事业单位一般职工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印发考核工作通知。干部职工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其中,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处级地震台站负责人、机关处级非领导、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以上人员、各直属党支部(党委)主要负责人于考核大会前将班子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在局OA办公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局办公室于年度考核大会前,按照云南省地震局综合考评办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综合其他考核项目确定各单位各部门综合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局领导、各单位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本办法,以实名制的方式对相应人员进行评价打分。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民主测评成绩、人事部门负责提供机关范围内民主测评成绩。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民主测评会上测评、不述职,其余班子成员在本单位民主测评会上述职并测评。 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机关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机关民主测评会上测评、不述职;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处级非领导干部在机关民主测评会上述职并测评。 第十三条 召开全局年度考核测评大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局领导、局级干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人员,各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参会人员范围除上级部门要求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在考核大会上述职。 参会人员分类对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为: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处级地震台站负责人、机关处级非领导、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以上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全局年度考核大会民主测评采取分层加权的方式,加权比重一般为:局领导评议占比30%,局级干部和被考核人员评议占比40%,其他人员评议比30%。加权比重一般随参会人员范围变化适当调整。 局属各单位和机关范围内开展的民主测评原则上应采取分层加权的方式,加权比例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得票百分数×1+称职或合格得票百分数×0.75+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得票百分数×0.5+不称职或不合格得票百分数×0)×100 第十五条 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报告局管干部考核情况及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名单;局属各单位负责报告本单位考核范围内干部职工考核情况及推荐“优秀”等次人选;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报告机关考核范围内干部职工考核情况及推荐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优秀”等次人选。 第十六条 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送的考核情况“优秀”等次人选比例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第十七条 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八条 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应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分类分别进行计算: (一)局管干部按照以下范围分别计算“优秀”等次比例 1.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2.机关处室副职领导干部。 3.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副总工程师、省灾协秘书处负责人。 4.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工程师。 5.机关处级非领导干部、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管理六级岗位待遇人员。 (二)其他职工按照以下范围分别计算“优秀”等次比例 1.机关按照“机关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机关处室指导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分别计算。 2.事业单位按照各单位管理范围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较高的或民主测评公认度较高,经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较低或民主测评公认度不高的,经组织认定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成绩差或民主测评公认度低,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足的,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受到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地震或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或年度工作目标的; (五)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差”的; (六)绩效考核中本人或本单位本部门考核成绩较差的; (七)本人或本单位本部门考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较差的; (八)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九)未完成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要求的; (十)有其他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经党组研究决定,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职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岗位调整聘用、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实施奖惩、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与干部职工任期聘期考核、绩效考核、单项考核等相结合,各类考核结果统筹使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待考核工作,如实汇报工作实绩,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切实制定改进措施,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年度考核程序和方式方法,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流挂职、调出调入、派出学习培训、请病事假的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经局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绩效考核,研究制定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至2020年1月15日止),《云南省地震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云震人发〔2014〕1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