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地震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地震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包括局机关本级公务接待和局机关人员接受其他单位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参加培训、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局机关本级公务接待 第五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并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 第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前,须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地震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执行审批程序后开展接待工作。 确需安排工作餐(含外出就餐)的,须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费用500元以下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相应领导和部门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部门、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标准: (一)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伙食费:工作餐可以安排一次,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司局级及以上人员每人150元,其他人员每人13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交通费:需要安排出行的,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按照《云南省地震局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接待对象缴纳交通费的,应据实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党组同志到云南省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方案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报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审核。 中国地震局机关其他人员到云南省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方案由局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并由负责制定接待方案的部门报中国地震局所在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十条 其他省军级领导同志到云南省地震局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方案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报派出单位有关部门(办公厅、秘书处等)审核。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省级地震局、州市县级地震部门等单位人员到云南省地震局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方案,根据公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由局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后,接待部门持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的,应由举办部门统一安排食宿,不得另行安排工作餐。出差、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在局机关食堂用餐的,按标准交纳餐费,食堂主管单位(或经营单位)应据实出具收费凭证。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组织局属地震台站、州(市)县地震部门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以及上级考核组到云南省地震局开展考核工作,可在局机关食堂统一用职工餐,统一支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出申请,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不得向局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局里组织的活动、讲座、培训及离退休处临时召集的会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视同接待公函。 第三章 接受省内地震系统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党组同志到省内地震系统公务活动的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到省内地震系统公务活动的管理。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事前发出公函,商请接待单位按照属地规定制定接待方案。 局党组同志参加公务活动的接待方案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与接待单位有关部门商请确定;局其他人员的接待方案由所在部门(局属单位)负责人与接待单位商请确定。 第十七条 局工作人员出差、调研等公务活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包干使用,自行安排用餐。在接待单位食堂用餐的,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并请接待单位据实出具收费凭证。 公务活动期间可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按照当地的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变相提高就餐标准。 第十八条 局工作人员出差、调研等公务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由本人持原始票据在规定标准内回局机关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请接待单位据实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 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另行接受工作餐。 第二十条 局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将住宿费转嫁给接待单位,不得向局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应该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公务接待严格把关,督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要求。负责公务接待人员应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控接待标准,严禁报销虚假或无关费用支出。要强化公务接待廉政风险防控,每年定期公示公务接待情况。 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接受公务接待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鲍鱼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系统内人员,一律禁止饮酒。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安排走贵宾通道(地方政府接待安排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休假、探亲、旅游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活动的日常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局工作人员接受系统外或省外单位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审批、公务接待清单的审核,原则上应当通过云南省地震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成。 第二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2014年6月6日印发的《云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