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关于外来公务人员 食堂窗口用餐费和市内公务用车费的管理办法


来源:局办公室  作者:局办公室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阅读次数: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云南省地震局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暂行)》(云震办发〔2016〕86号)和《云南省地震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震法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管理,结合云南省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接待外来公务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食堂窗口用餐

  第三条  外来公务人员需要到局职工食堂用餐的,由负责接待的局属相关单位或机关处(室)派人陪同,可以到局食堂窗口用餐。

  第四条  用餐缴费标准。原则上,外来公务人员在局食堂就餐应按餐食成本价缴费,早餐:5元/人次、午餐:16元/人次,晚餐:7元/人次。餐费如有调整,应按食堂管理部门确定的新标准缴费。

  第五条  需要在局食堂窗后用餐的外来公务人员应“先交费、后用餐”,由相关人员陪同到管理食堂的物业管理公司缴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开具收据,备查。

  第三章  市内公务用车

  第六条  其他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因派遣或受到邀请,携带重要文件、重要设备等,到省地震局开展相关公务活动,需要安排车辆接送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提供有偿使用车辆服务。

  第七条  市内公务用车缴费标准。接机或送机:25元/人次。其他情况:15元/人次。

  第八条  缴纳的交通费用于补助车辆所属单位或部门的交通费用,由接待单位或部门向被接待人员收取,统一交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据实开具收据。结算中心代收交通费应按期转交车辆所属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发展与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过期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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